| 信息索引號: | 002489778/2025-07804 |
| 文號: | 杭市管〔2025〕124號 |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單位: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 |
| 發布時間: | 2025-11-14 |
| 統一編號: | ZJAC68-2025-0009 |
| 關聯類型: |
來源: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5年11月24日 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市場監管局(景區分局),市局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
《商標和市場主體名稱糾紛行政處理若干規定》已經市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商標和市場主體名稱糾紛行政處理若干規定
為切實保護商標專用權和市場主體名稱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解決商標和市場主體名稱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杭州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和《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基本概念
(一)商標。本規定所稱商標,是指在國家商標局核準的注冊商標和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是區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要素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
(二)名稱。本規定所稱名稱,是指市場主體名稱,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構成,其中字號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主要標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企業,其名稱可以不含行政區劃名稱;跨行業綜合經營的企業,其名稱可以不含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三)相關公眾。本規定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市場主體名稱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
(四)類似商品或(和)服務。本規定所稱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二、適用范圍
(一)商標和市場主體名稱糾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商標和市場主體名稱糾紛行政處理,按照下列不同情形,適用不同的規定:
1.將他人商標中的文字作為市場主體名稱中的字號登記,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適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杭州市企業名稱預防性保護實施辦法》等關于名稱登記的相關規定;
2.將他人商標中的文字作為市場主體名稱中的字號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糾紛,適用本規定;
3.將他人市場主體名稱中的字號作為商標注冊、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關于商標注冊、評審的相關規定。
(二)市場主體名稱糾紛。市場主體認為其他市場主體名稱侵犯本市場主體名稱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名稱糾紛的行政處理,不適用本規定,適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浙江省企業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等關于名稱爭議裁決的相關規定。
(三)市場主體商標侵權糾紛。商標權利人認為其他市場主體侵犯其商標合法權益的商標糾紛的行政處理,不適用本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關于商標侵權的相關規定。
三、基本原則
(一)誠實信用和平等保護原則。商標專用權和市場主體名稱權是經法定程序確認的權利,分別受商標和市場主體名稱登記管理相關法律規定保護。但商標專用權和市場主體名稱權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
(二)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商標與市場主體名稱糾紛,應當遵循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的原則。
(三)被動保護和個案處理原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商標與市場主體名稱糾紛,堅持有告處理、被動保護和個案處理的原則。商標權利人對其他市場主體侵害其合法權益負舉證責任。
四、行政處理
(一)注冊商標侵權行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市場主體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予以行政處理。
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二)馳名商標侵權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馳名商標侵權行為:
1.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將與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市場主體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將與他人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市場主體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馳名商標侵權行為應當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予以行政處理。
(三)混淆行為。將與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市場主體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相關公眾,引人誤認為是商標權利人商品、服務或者與商標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混淆行為。
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指在中國國內在先使用并為一定范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的商標。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認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考慮相關因素綜合判斷,包括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廣告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有一定影響的其他因素,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的銷售收入、市場占有率、凈利潤、納稅額、銷售區域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混淆行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予以行政處罰,并告知市場主體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辦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一致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應當將上述情況附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報注冊登記機構,及時在市場主體準入信息系統中處理并公示;辦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不一致的,辦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上述情況附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報市場主體登記機關,要求其在市場主體準入信息系統中處理、公示,并反饋相關處理結果。
(四)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商標和市場主體名稱糾紛,應當強調相關公眾誤認誤導的后果,包括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是由商標權利人生產、提供或者存在其他特定關系,以及涉案市場主體與商標權利人存在投資、許可、加盟或者合作等特定關系。必要時,可以要求商標權利人提供能夠證明已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誤導客觀后果的材料。
是否構成相關公眾誤認誤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考慮相關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綜合認定,包括商標中的文字和市場主體名稱中的字號的相同或者近似情況;商標、市場主體名稱所標識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相同或者類似情況;商標、市場主體名稱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及商標、市場主體名稱使用的方式;相關公眾的注意和認知程度等。
本規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