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號: | 002489778/2025-07805 |
| 發布單位: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 |
| 責任部門: | 辦公室 |
| 公開形式: | 政府網站 |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布時間: | 2025-11-24 |
| 關聯類型: |
來源: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5年11月24日 瀏覽次數:()
2025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增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或者將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等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杭州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要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商標和市場主體名稱字號糾紛預防和處理機制。據此,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商標和市場主體名稱糾紛行政處理若干規定》(簡稱《規定》),以切實保護商標專用權和市場主體名稱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解決商標和市場主體名稱糾紛。
二、制定依據
《規定》的主要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杭州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等法律法規規章,同時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和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年來處理的商標與市場主體名稱糾紛案例。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念
《規定》對商標和市場主體名稱糾紛可能涉及的基本概念:商標、名稱、相關公眾、類似商品或(和)服務進行了界定。
(二)適用范圍
《規定》厘清了商標和商標、名稱和名稱糾紛、名稱被用作商標注冊使用、商標被用作名稱登記使用中發生的糾紛,適用不同的法律規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將他人商標中的文字作為市場主體名稱中的字號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需對商標和市場主體名稱糾紛進行行政處理的,適用本規定。以下情形不適用本規定:一是將他人商標中的文字作為市場主體名稱中的字號登記,適用關于名稱登記的相關規定;二是將他人市場主體名稱中的字號作為商標注冊、使用,適用關于商標注冊、評審的相關規定;三是市場主體之間的名稱糾紛,適用關于名稱爭議裁決的相關規定;四是市場主體之間的商標侵權糾紛,適用關于商標侵權的相關規定。
(三)基本原則
商標專用權和市場主體名稱權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商標與市場主體名稱糾紛,堅持有告處理、被動保護和個案處理的原則,維護公平競爭,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商標權利人對其他市場主體侵害其合法權益負舉證責任。
(四)注冊商標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理
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市場主體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予以行政處理。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五)馳名商標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理
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將與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市場主體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或者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將與他人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市場主體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馳名商標侵權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予以行政處理。
(六)混淆行為的行政處理
將與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市場主體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相關公眾,引人誤認為是商標權利人商品、服務或者與商標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混淆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予以行政處罰,并告知市場主體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規定》還對“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認定因素和市場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通報進行了細化。
(七)相關公眾誤認誤導后果的認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商標和市場主體名稱糾紛,應當強調相關公眾誤認誤導的后果。是否構成相關公眾誤認誤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考慮相同或者近似情況等相關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綜合認定。必要時,可以要求商標權利人提供能夠證明已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誤導客觀后果的材料。
四、施行日期
《規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及其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解讀人:丁寧
聯系電話:89582561